邯郸三未成年事件中被大家不够重视的一个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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邯郸三未成年事件中被大家不够重视的一个点

因为,历年以来,已经发生多起未满14周岁少年,犯下严重罪行,均因为不到刑事追责年龄,而无需承担刑事责任,结果是“罪恶滔滔”却能“毫发无伤”。

2004年,黑龙江,13岁的赵力宝,强奸同村13岁女孩小芳,被抓后因为未满14周岁,按相关法律其父母要赔偿小芳家庭9000元;结果赵力宝怀恨在心,半夜溜进小芳家,连轧小芳妈妈19刀。在审判他的法庭上,叫嚣:“我才13岁,判不了我死刑的!哈哈哈哈哈哈哈!”

最后,他仅被处以18个月劳动教养。

2010年,广西,13岁的韦进木,无故杀死了一个四岁男童,最后,因为未满14周岁,无法被羁押。

2013年,重庆,十岁的李依芮,仅因为一岁半的小婴儿对其做个鬼脸,于是被李依芮打的生命垂危,事后,十岁的她没有遭受任何法律惩罚。

如以上案件,大多数未成年触犯刑事案件,行凶者几乎都“无罪脱身”,同时,未成年的刑事犯罪,大多均为个人单独作案,作案动机有很大偶发性随机性。

而邯郸这起案件,是三人作案,不仅有明确目标、目的,而且有作案前的预谋(提前挖坑埋尸),三人分工明确,作案过程极其残忍,作案后还有一定反侦察行为(虚构一个小孩子,误导侦查方向)。

这一点:三人有预谋的针对性实施犯罪,是区别大多数未成年刑事犯罪的偶发性,随机性的。

而正是这一点,尤为恐怖。

单人偶发性,随机性作案,其原因除了个人成长环境,受到的教育,特殊经历以外,还有一个不可忽视的原因是“概率”:个别个体有可能有异于常人的思维模式,导致其有严重的暴力倾向,使得个别个体在一定条件下会做出严重的暴力行为。

但是,三人有预谋的针对性实施犯罪,那么就很恐怖了:他们知道会发生什么,他们知道会面临什么,但是他们三个人还是付诸了行动,这个就不是单个个体的“差异性”就能说的过去。

而这一点的可怕在于,三个人,为什么对生命如此漠视,对于扼杀生命这样的行为没有一点的敬畏之心?为什么能如此冷静的用极其野蛮的手段终结一个生命后还若无其事?

个人曾经想过的一个可能性是:过于物质的信息传播,导致了三少年缺乏对生命的热爱与敬畏。
试想一下,如今的高离婚率,时不时的成年人自杀事件,充斥着金钱与欲望的信息流。。。。。。,如果这几位少年的成长环境中,充满了大人因为“内卷”后,满满的对生活消极的吐槽,对人性的失望,对自我的否定,那么这几位少年对于生命绝谈不上热爱,甚至他们对于自己的生命也是可有可无的态度。

他们家长对于孩子成长的缺位,就像小光父亲对于小光的缺位:除了物质上的供给,很难提供精神上的支撑。小光父亲有几次能够拯救小光的机会,但是他忙着生活,忙着“卷”,很难真的去了解孩子的内心需求。这些孩子都像野孩子,在各自野蛮生长着,区别是有些成了野兽,有些成了羊羔。

一位在邯郸长大的网友,关于此次邯郸事件,描述了自己的成长经历(图片为其回答的部分内容):






这是成年人的“缺位”造成了未成年人的“失控”,但是我们成年人企图用三个未成年人因为“失控”而遭受惩戒去阻止更多没有发生的“失控”,是远远不够的,因为“失控”的根本原因,是成年人的“缺位”,这个缺位,不仅仅是父母的缺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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